又发重了,最新在上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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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的实质 法条层面 确定劳动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 目前,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主要适用的法律如下: 法律法规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此条文出台年代比较久远,对于我们理解劳动关系的实质帮助不大,但可抽取出一点信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这里暂且不表,之后会详细阐释。 学理层面 劳动关系的实质——从属性原则 相对于法律条文中对于劳动关系实质的遮遮掩掩,直击要害的反而是学理上对于劳动关系的判断。 2.1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学理上对于劳动关系判断的标准通说是从属性标准,即综合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上、经济上从属性,确